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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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床桌套件(Bamboococoon)”、专利号为ZL20143007××××.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8448元,被告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2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应由被告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经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宜春市金章商贸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