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634644元和违约金150000元。

二、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返还钢管20488.1米、管扣45533个和钢管接头348个。

三、如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判决第二项返还,则按照钢管每米15元、管扣每个6元和钢管接头每个2.5元向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

四、驳回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6元,减半收取629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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