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顺通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机械费51600元,并以516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向原告***承担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邮寄送达费45元,合计600元由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0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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