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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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1585元及利息393698.6元(以水泥款77158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3936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