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及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