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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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8633.1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用于抵押的皖H×××××号吉利牌JL7151C08型汽车(车架号:LB3752222JL028041,发动机号:J3CA3400653)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