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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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价值相当200万元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