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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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向原告***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已扣除提前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合计60277.65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向被告***赔偿***已提前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向被告***赔偿***已提前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70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予以支付;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