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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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砖款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