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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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48.9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为356.01元、违约金为158.78元、手续费为63.45元,从2020年7月18日起,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已预交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