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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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到货成本901641元及利息(利息以90164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 四、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252791.5元给***;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46元,由***负担9946元,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5144元,由***负担17000元,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