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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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安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安平支行借款本金163175.2元及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的清偿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安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5—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