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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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库尔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库尔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