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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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付碧桂园观澜1号楼123-25号房屋。 二、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6231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元,由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