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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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122235.04元、利息32707.64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802.56元及手续费2668.76元,合计16141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赔偿律师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31.07元,合计3103.2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