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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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河支行清偿被告***名下卡号为4270××××9075的信用卡尚欠的本金98595.66元、利息28487.98元(暂计至2020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4500元以及卡号为4381××××1907的信用卡尚欠的本金97534.36元、利息30370.54元(暂计至2020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5000元,合计264488.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6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42.44元,合计4476.1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河支行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