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偿还拖欠的卡号为6228××××6721的信用卡本金175671.37元、利息11401.01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216.23元,合计189288.6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偿还拖欠的卡号为6259××××3572的信用卡本金35498.77元、利息5675.90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092.78元、手续费448.85元,合计43716.3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赔付律师费39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09.53元,合计4387.5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负担300.1元,被告***、***共同负担408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