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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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89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对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负担12.50元,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元。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责任。 浙江舟山颐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