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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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582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582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其拖欠的前述债务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至前述债务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340420.28元,由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0000元,由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420.28元。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20元,由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3736.46元,由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由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73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