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圣豪服装有限公司 嘉祥县诚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嘉祥县同心服装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29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诚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圣豪服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祥县同心服装厂。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诚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圣豪服装有限公司、嘉祥县同心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1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8)鲁0829执785号,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2016)嘉证经字第281号公证书的确认及嘉祥县诚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济宁圣豪服装有限公司、嘉祥县同心服装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诚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7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鲁0829执恢135号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