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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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皖DB××××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牌号为皖DJ××××江淮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将被申请人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台县支行账号为1260××××4053号账户、在徽商银行淮南凤台支行账号为1861××××5385号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号牌为皖DF××××福田牌小型汽车、牌号为皖DB××××长安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将被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凤台县胶州路南段东侧缪郢南区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263.11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将被申请人***在徽商银行淮南凤台支行账号为6228××××8232号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将被申请人***在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凤台县星光农机有限公司、凤台县星火水稻机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凤台县丰壮水稻机插秧专业合作社、凤台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以上六项共计查封、冻结限额为8308884.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于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