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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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8281.89元及利息(以158281.8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计1733元,由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