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1051.62元、利息53619.62元,合计144671.24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二、被告***应自2021年6月17日起,以实际透支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直至透支欠款还清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68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负担157.49元,被告***负担1525元(在支付标的款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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