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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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 二、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预交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