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水市博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向原告广水市博黔物流有限公司给付保险赔偿款32295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广水市博黔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1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分公司负担6136元,原告广水市博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