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739元并支付利息109184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31773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3.84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合计10518.84元,由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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