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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