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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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