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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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8.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月息1%的标准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租车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0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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