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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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承包的土地。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承包费102000元及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