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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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二被告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解除位于东港市(房权证号:东房权证村字第××)抵押登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协助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被告***、***各30000元房屋尾款。 如果原告及二被告、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它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330元,保全费1340元、保全保险费340元,合计801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4005元。此款二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