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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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8911.28元,及利息、违约金(以上本金计算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葫芦岛银行公务卡个人申请表》、《葫芦岛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