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锋得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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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9093.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未付租金11749.68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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