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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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751.6元,并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7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