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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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广济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广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3500元、违约金4350元以及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 二、对被告烟台广济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烟台广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