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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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护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护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89030元及利息(以8903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护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