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124328.8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2134731.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604128.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38546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5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