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眉山市亿泰鹏辉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精琢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项下赔偿原告成都精琢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减速机运费、货物损失、混凝土凝罐清理及废渣运费、停运损失、施救费等共计20415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4.00元,由被告***承担2000.00元,原告成都精琢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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