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13761.46元、利息8464.1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25182.55元、复利1703.31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2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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