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475.84元、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起至所有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利息总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