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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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563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3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元,保全申请费3637.18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