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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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钛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南江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科信矿业有限公司 越西县洪发铁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越西县洪发铁矿对凉山科信矿业有限公司欠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借款260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2执3号案件确认的债务为限〕各自在3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对***持有的南江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刘峻呈持有的南江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36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对***持有的江苏钛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3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苏钛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凉山科信矿业有限公司欠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借款260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2执3号案件确认的债务为限〕在3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20.63元,由***、越西县洪发铁矿、江苏钛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000元,由刘峻呈负担520.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20.63元,由江苏钛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