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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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