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丰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欠款57183.42元(截止至2021年3月2日,其中本金49827元,利息3319.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16.35元、消费手续费1220.44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华丰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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