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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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与被告姜雪 峰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姜雪峰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贷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2133.98元、罚息460895.55元、复利613.68元,合计2063643.21元(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姜雪峰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依法拍卖被告姜雪峰名下坐落于庆安县房产四处、土地一处,其中绥地庆乡房字第02090101号两处(494.97平方米、318.28平方米)、绥地庆乡房字第0××0号两处(245.05平方米、230.58平方米)、庆国用(2015)第1××0号一处(所在地为平安镇政府所在地、面积2036平方米),所得价款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庆安县太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姜怀、王兆祥、钱玉昌、李文秀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5元,由被告姜雪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姜雪峰在执行上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