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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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853,273.30元,及截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39,589.46元、复利1404.54元、罚息222.81元,合计894,490.11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853,273.3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9,589.46元为基数,均按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