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123082.67元及截止2021年5月21日欠付的利息5839.54元(该利息不包括罚息上浮部分,只包括正常还款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欠款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电脑数据金额为准(银行电脑数据金额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该利息不包括罚息上浮部分,只包括正常还款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欠款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电脑数据金额为准(银行电脑数据金额应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该罚息只包括罚息的上浮部分,不包括正常还款的利息);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新民市湖滨西路7-1号5-6-1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保全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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