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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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陕西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共计3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93元,被告中国陕西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