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合诺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浙江合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803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合诺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浙江合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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