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293285.34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为15607.44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名下抵押房产(登记房屋坐落为坊子区恒安街169号3号楼3-3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2017)潍坊市坊子区不动产权第0030559号,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2966.5元,案件申请费206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