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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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高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3788.2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应以53788.22元为基准,截止2021年7月26日利息为1628.87元,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5.3%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高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77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潘高峰、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